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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保护系列知识讲座 (二十二)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司法鉴定
来源: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4-12-22 21:18:45

  技术问题,往往因其专业性强,普通人难以把握,就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这样的证据也比较有说服力。但是,司法鉴定也有其不足,鉴定机构和鉴别判定人员的水平,出具的报告质量会有较大的差异,并且鉴定费用较高,导致维权成本过高。

  对于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的技术事实查明,能够最终靠技术咨询、技术调查官辅助、召开专家会议、技术鉴定、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等多种方式辅助解决。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有效查明技术事实的,尽可能的避免采取技术鉴定方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机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对于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有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认定标准,即从该信息在所属领域是否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是不是能够通过观察产品直接获得,是否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等多方面进行技术分析,不能仅依据科技查新报告简单做出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

  一般而言,在对被告的技术信息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进行技术比对时,应当针对原告主张的每一个技术秘密内容或其组合进行技术比对、分析,不应当采用专利侵权比对中逐一比对每一个技术特征的方法。

  鉴定事项的归纳要准确,属于鉴定人有权鉴定的技术问题范畴,而不能将法律问题交由鉴定人判定。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该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原、被告的技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不当或错误的表述是:“该技术信息有没有秘密性”“该技术信息是否属于技术秘密”“被告是否剽窃了原告的技术秘密”等。

  姚向东、长沙高新开发区思普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业机密纠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专业方面技术特征不能通过简单地比对得出是否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一定要通过专业方面技术鉴定,而该检验判定的结论是证明权利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关键证据,故该检验判定的结论的举证责任应由权利人承担。原审法院在未对诉争的专业方面技术鉴定和仅通过简单的比结的情况下,认定存在商业机密,进而认定侵犯商业机密,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

  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的技术信息秘密性时,因涉及专业性问题,有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或其他专门人员的辅助认定事实。但并不是每一个商业秘密类案件的“秘密性”都要进行司法鉴定,只有对采取其他方式难以作出认定的专业方面技术事实问题,才委托司法鉴定。

  玛泰压缩机(北京)有限公司等诉窦X虎、荣昌机电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13年至2014年十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侵权人窦某在公安机关笔录中称其是通过从盗窃者手中非法获取权利人图纸信息等商业机密及权利人大量详实的证据基础上,认定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认定权利人系研发、加工制造空气压缩机的专门企业。权利人聘请专业人才,投入巨额资金,自行研发并取得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制造技术,系国内同行业首创。为避免技术成果对外泄露,权利人共同制定了严格详尽的保密制度,并在委托别人加工模具和配件、部件时,均在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加工合同中增加了保密条款。权利人生产滑片式空气压缩机的原材料配方、模具图纸和技术图纸,均系权利人自行研发,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行业领头羊,被实际应用后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故此构成商业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