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开展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全面淘汰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和不具备安全保障的空压机产品,排查井下空压机事故隐患,全面加强井下空压机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检测检验和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井下空压机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1次煤矿井下空压机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为全国所有煤矿(包括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停产整顿煤矿)井下用空压机。重点检查是不是存在明令禁止使用的滑片式空压机、采购选型是否符合要求、安装验收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管理维护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规章制度是否齐全落实。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全面淘汰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压机)和不具备安全保障的空压机产品,排查井下空压机事故隐患,全面加强井下空压机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检测检验和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井下空压机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1次煤矿井下空压机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1〕195号)要求,对照井下空压机型号、结构特征、安全技术要求以及井下移动式空压机安标认证情况(相关内容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告公文”栏目下载),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不是真的存在明令禁止使用的滑片式空压机。主要检查空压机的型号、铭牌、结构特征及购置合同、入矿验收文件、设备台账等。
2。采购选型是不是满足要求。主要检查井下固定式空压机是否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是否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验收合格文件等;井下移动式空压机是否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等。
3。安装验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主要检查井下固定式空压机和风包是否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每个硐室是否有独立回风系统、是否存放可燃物、是否采用不可燃材料支护,安装完成后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等;井下移动式空压机是否设置在顶板完整、支护良好、空气流畅、无杂物堆积地点等;是否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和超压保护;电气设备是否有过载、短路、断相保护等;是否配备环境安全监测设备、消防设施及必要标识或警示等。
4。使用管理维护是不是满足要求。主要检查是否定期开展检测试验,空压机司机是否持证上岗,压缩机油更换选用是不是满足规定,是否有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日志、设备运行日志、定时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机电事故记录等。
5。规章制度是否齐全落实。主要检查是不是制定并严格执行空压机使用维护、定期检测检验、技术档案管理、岗位操作规程、强制报废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矿安监局,按本通知要求于3月底前制定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部署专项检查相关工作。
各地按照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并且开展全方面检查。中央和省属煤矿企业组织对所属矿井进行自查;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做全面排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矿安监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对全省专项检查情况做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1。加强组织工作。各地和各单位要明确1名主管领导,并指定专门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联合检查组可邀请大型煤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空压机生产企业、技术支撑机构等单位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参加。
2。实施全覆盖检查。要做到井下空压机台台全见面、不留死角,逐矿填写检查表(见附件1).
3。加大监察执法、督促指导力度。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罚。对井下仍在使用滑片式空压机的矿井,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将空压机撤至地面封存或报废,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完毕经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恢复生产。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限制和淘汰煤矿井下空压机的措施,推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涵盖空压机采购选型、安装验收、使用保养、检测检验及人员培训、技术资料保存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在用空压机逐一建立台账。
4。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辖区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煤矿空压机安全管理措施,起草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滑片式空压机淘汰情况、发现的主体问题和重大隐患、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措施建议等内容),按附件2格式填报煤矿井下在用空压机汇总表,一并于6月2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